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稳定师资队伍,吸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推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各项工作上新台阶,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西师发[2011]234号)、《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评定指导意见》(西师发[201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按岗取酬、优劳优酬;
2、分类管理、岗变薪变;
3、自主分配、强化考核;
4、突出重点、全面发展。
二、津贴分配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商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津贴分配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学院津贴分配实施方案;
2、研究、解决津贴分配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各工作量的考核;
4、负责统计科研、教学、社会工作量及上报津贴分配结果。
三、津贴构成
第四条 校内津贴由基本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津贴两部分构成。
1、基本岗位津贴是为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及服务等需要,根据上岗人员的岗位级别和履职情况发放的津贴。基本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见《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西师发[2011]234号)。
2、业绩奖励津贴是对个人超额完成岗位职责后的教学、科研业绩给予的奖励,分类见《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11] 231号),参考《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西师发[2011]234号)标准执行。
四、津贴经费来源
第五条 我院校内津贴经费总额由学校统一核拨。学院津贴经费由要素核拨经费、业绩奖励经费、A类论文奖励经费和“双肩挑”人员补贴经费四部分构成。
1、要素核拨经费。根据学生当量数、教学建设平台、学科建设平台和学位点建设平台要素核定。
2、业绩奖励经费。指完成基本岗位津贴发放科研任务最低标准后的B类及以上和C类中的《西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超额部分奖励经费。
3、A类论文奖励经费。上年度(三大检索按检索年度)发表A类论文从第21篇(项)起,每篇(项)奖励5000元。
4、“双肩挑”人员补贴经费。
五、津贴的评定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 校内津贴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西师发[2011]234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依据学年度各类人员所聘岗位职责情况,自主进行分配。工作量满100%者,全额发放基本岗位津贴;超额完成工作量者,超额发放业绩奖励津贴;工作量未完成者,扣减基本岗位津贴;工作量未满50%者,原则上不发放基本岗位津贴。
第七条 根据学校核拨的津贴经费情况,学院自主确定校内津贴分配财力系数。
第八条 校内津贴的核算周期为一年,科研工作量以自然年度统计,其它各类工作量和业绩奖励的计算以学年度为周期。
1、教学工作、社会工作量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所有上岗教师应100%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和社会工作量。未完成岗位职责要求工作量者,按照每缺少1学时扣减50元基本岗位津贴,超额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量,按照每超额1学时奖励50元。扣减、奖励部分津贴分别在下学年度校内津贴中体现。扣减、奖励额度将根据核拨总结费情况作适当调整。
2、科研工作量每三年考核一次。在社科处和科技处规定的时限进行。在聘期内完成最低科研任务后,在业绩奖励津贴中体现科研奖励津贴。未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科研工作量者,在下一轮岗位津贴中扣减。基本岗位津贴发放科研任务最低标准及科研奖励津贴标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西师发[2011] 234号)及《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11]231号)文件执行。
3、教学科研人员基本岗位要求参照《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其中教学工作、社会工作可按各学年学院各岗位教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学院纳入津贴分配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性意见(修订)》和各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细则为准。承担自考生、专业硕士学位等已另行支付课酬的教学工作量不再纳入津贴分配。
第九条 对于承担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及兼任其它学院党政工作的教职工,予以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对于参加各种活动(如校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合唱比赛等)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量大小在津贴中予以酌情体现。
第十一条 校院各种会议、政治学习、重大活动(如运动会等)无故缺席者,每次从基本岗位津贴中扣减50元。校院各种会议及重大活动中请事假、病假者折半扣减(因有课请假者除外)。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职责中的科研任务部分仅在科研任务规定期限内方可计算,且必须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主持人、完成人、通讯联系人)取得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划分按《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11]23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津贴评定以当年9月1日前任职情况为准,津贴评定后职称职务发生变动者,从下月起按新任职情况执行新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担任或兼任多种行政职务的人员,原则按最高职务核算津贴,可适当给予补贴;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人员按实际聘任岗位核算津贴。
第十五条 新分配工作人员、调入人员、各类访学、进修、进博士后站、攻读学位人员人员津贴评定及部分特殊人员岗位津贴的停发和扣发按《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评定指导意见》(西师发[2011]235号)文件执行。
六、附 则
本实施方案自二〇一二年九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